河南新增本土确诊4例 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551人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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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河南的情况不是特别严重,但也值得大家重视起来,据河南卫健委最新数据表明:2021年8月6日0时-24时河南新增本土确诊4例,这4例病例全部在开封市,具体情况大家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1年8月6日0时-24时,我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例(开封市4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5例,其中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例(郑州市4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7月31日至今,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25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06例。
截至2021年8月6日24时,我省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1298例,其中死亡病例22例,出院病例1251例,现有住院病例25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62例,44例出院,18例在院治疗。我省正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139例(本土106例、境外输入33例)。
自2020年1月21日起,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3034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551人。
戴口罩,人群聚集处需格外注意;勤洗手,避免用未清洁的手接触口、眼、鼻等部位;常通风,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2-3次;少聚集,减少不必要的聚会、聚餐,公共场所要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使用公勺公筷,餐具用后要消毒。
特别是做核酸检测,要戴好口罩,保持一米线,做好配合;主动接种新冠疫苗,配合社区开展流调、采样。
一起努力,共抗疫情!
河南疫情风险地区名单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高风险)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灈阳街道金山社区滨河小区A1区(中风险)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乔楼镇狮村社区(中风险)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中风险)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海棠湾(中风险)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芦邢庄花苑(中风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中风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望江居社区(中风险)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世纪花园小区(金世纪广场西侧)(中风险)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桂苑小区(青年路与健康路西北角)(中风险)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大商新玛特(凯旋东街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南150米)(中风险)
事关疫情防控!河南三部门联合发布重磅通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