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计144个涉疫重点场所或小区 本轮疫情累计报告98例境内感染者

发布时间:2021-08-24 14:41:11

目前广东疫情还是在控制当中,据最新消息报道31省份新增33例确诊其中本土19例,而这19例本土病例就是广东新增19例本土确诊,另外广州公布144个涉疫重点场所或小区,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广东新增19例本土确诊

据广东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7日0-24时,广东全省新增10例本土确诊病例,广州报告;另有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9例,广州报告4例、深圳报告3例、佛山和湛江各报告1例。

广东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广州报告,分别来自柬埔寨、卡塔尔和赞比亚。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9例,广州报告5例,分别来自美国、英国、柬埔寨、吉布提和布隆迪;佛山报告1例,来自法国;肇庆报告3例,2例来自刚果金,其余1例来自喀麦隆。新增出院1例。

截至6月7日24时,广东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564例(境外输入1055例)。目前在院157例。

自5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出现第一位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来,截至6月6日24时,广州市在本次疫情中累计报告98例阳性病例。加上佛山累计报告的10例以及茂名和湛江分别报告的1例,本轮广州荔湾疫情感染链已经增至110人。

5月21日至6月6日24时,本轮疫情广州市累计报告98例境内感染者(84例确诊、14例无症状)。目前,所有感染者均在市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加上佛山累计报告的10例以及茂名和湛江分别报告的1例,本轮广州荔湾疫情感染链已经增至110人。

在7日举行的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陈斌介绍,6月6日0时至24时,广州市新增境内感染者4例(确诊3例、无症状1例),均为主动排查发现;

其中核酸大排查发现3例,密接者排查发现1例。此外还有1例由原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昨天新增这4例境内感染者,均在荔湾区白鹤洞街封闭区域发现。

31省份新增33例确诊其中本土19例

6月7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3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4例(广东3例,内蒙古2例,上海2例,福建2例,北京1例,天津1例,江苏1例,四川1例,云南1例),本土病例19例(均在广东);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27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756人,重症病例与前一日持平。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291例(无重症病例),现有疑似病例2例。累计确诊病例6165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5874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6月7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409例(其中重症病例10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6255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1300例,现有疑似病例2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031331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695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6例(均为境外输入);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2例(境外输入3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8例(境外输入7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72例(境外输入348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3407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1865例(出院11584例,死亡210例),澳门特别行政区51例(出院51例),台湾地区11491例(出院1133例,死亡286例)。

广州公布144个涉疫重点场所或小区

6月8日凌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近期新冠病毒感染者涉及的重点场所或小区的通报》:

呼吁广大市民,凡是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重点场所、接触过阳性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市民朋友,务必主动向在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情况,立即前往就近检测点检测核酸,并且需要在三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月21日至6月6日24时,广州市本轮疫情累计报告98例境内感染者(84例确诊、14例无症状)。目前,所有感染者均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上述感染者涉及的场所或小区,均由疾控部门进行了严格的终末消毒(涉及的有关场所或小区名单附后)。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提醒:

流行病学调查(以下简称“流调”)是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流行病学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需要与患者及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询问患者患病前后的暴露、接触史、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寻找与传染源、传播途径有关的蛛丝马迹,为判定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隔离措施、确定消毒范围等提供依据。

基于流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民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向流调人员提供真实、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配合流调,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有关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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