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姿减肥广告玩过火了

发布时间:2012-03-14 11:46:11

丽姿减肥的名头也许不是因着减肥药的减肥瘦身效果而火起来的,反倒是丽姿减肥广告让其名声大噪。不行的是这广告带给丽姿的影响似乎负面作用更多了些。

从丽姿减肥胶囊的宣传上看到,该产品为陕食健广审(文)第200508003号,也就是一种保健食品。根据《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可记者在丽姿减肥胶囊的广告中看到,“丽姿无效找肥猫”“专为您特制减肥秘方,100%让您瘦下来”的字样。在效果的宣传上,广告中用“神奇”二字来形容,“6天瘦一圈”等字样都宣传的是疗效。从这些方面看,该保健食品广告明显违法。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丽姿减肥胶囊广告违法的地方不止一处。在丽姿减肥胶囊的另一则广告中看到,一位名叫刘艳的新丝路模特的照片特别醒目,在两幅照片的下方,分别写着“36天前刘艳腰围达到了2尺4”“吃了18天丽姿后腰围减至2尺2”的字样。而在另一则宣传广告上,丽姿减肥胶囊还引用了一群姐妹的说法:一个月下来,小方减了17斤,莉莉减了21斤,还有一个人减了快30斤,下巴尖了,锁骨也露出来了。业内人士说,该广告多次使用消费者的照片、出现了使用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证明“丽姿”胶囊减肥功效的内容。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其实丽姿减肥广告违规不但不止一处,而且“历史悠久”呢——

2005年4月19日,上海市工商局对外发布的“1号违法广告警示”中称,其已对20则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广告亮起“红牌”,并已对其立案查处。在20则广告中,丽姿减肥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榜上有名”,违法的原因是广告对产品产地、产品历史作虚假表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香港产品。

2005年7月10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公告,责令11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医疗广告停止发布。“丽姿减肥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上榜”原因是夸大产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问题,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5年8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两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其中一家就是北京京威世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它在北京某报上发布了23则“丽姿”减肥胶囊的保健品广告,出现了使用消费者名义或形象证明“丽姿”胶囊减肥功效的内容,还打出“产后肥胖型金马影后”李丽珍的照片和推荐性语句,称“用丽姿,很快体重、腰围达到了理想的标准……用了丽姿保证比您生宝宝前更FIT,更靓丽”。“丽姿”减肥胶囊广告所在的北京京威世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2006年3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今年第一季度五大典型违法广告,丽姿胶囊广告再上黑榜。丽姿胶囊(保健食品类)违法事实:1.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在广告中出现“减油体验者称:6天减平小肚子、10天减出小蛮腰、15天减出修长腿、20天瘦到位”,以及“港姐张文慈:一个月恢复完美体态”等利用消费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2.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宣传“丽姿减油效果突出,减油一次相当于减肥一周”,以及“小腿瘦了3公分,减掉两桶色拉油”,还有“满肚肥油6天减没了”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006年4月26日,广东省2006年第一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显示,原点牌丽姿胶囊(丽资减肥胶囊),批号为陕食健广审(文)第2005080003号,违法的原因是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夸大保健功效。

丽姿减肥产品减肥瘦身真的理想的话,减肥消费人群自然而然就会认可了;反之,广告玩的太过火,反而会引起人们的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