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车祸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1-12-09 16:45:44

挺着6个月大的肚子,与丈夫一起乘坐三轮摩托车,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流产———这给陈某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近日,县人民法院判决对陈某的合理经济损失36043.8元予以支持,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事情要从2010年8月30日说起。当天上午,陈某和丈夫一起乘坐载客的三轮摩托车去某学校。路上,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突然撞了上来。发生碰撞后,三轮摩托车顿时侧翻在地,车上的几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受伤最重的是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腰间盘3-5节骨折,腹中6个月胎儿流产,住院治疗整整22天。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4个月,并严格避孕2年。

“我是二胎,医生说我怀孕几率本来就比常人低,好不容易怀上了,又摊上这样的事,又得过好几年才能再怀了。”讲起这件事,陈某眼圈一下子就红了。

县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无证驾驶无牌的三轮摩托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及其丈夫则没有责任。

治疗结束后,交警部门曾主持调解。陈某和丈夫认为,小轿车和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不仅应赔偿其医疗费等有关费用,还应赔偿他们痛失胎儿的精神损失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成。无奈之下,去年12月29日,陈某将小轿车和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及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外,陈某还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28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开庭时,大家对交通事故本身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并非造成陈某流产的唯一原因,她还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这一症状本身会导致流产、死胎,发生概率很高。因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愿赔偿。

法庭调解时,陈某将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降至3万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拿出数千元,双方差距太大,最后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各自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合理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43.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31573.5元,超过交强险范围的4470.3元,由轿车驾驶员承担80%责任,即赔偿3576.24元,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20%责任,赔偿894.06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陈某虽未构成伤残,但事故造成胎儿流产,并严格避孕2年,侵害了她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因此酌情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含在36043.8元中)。

判决后,各方都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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