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人格权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6-27 05: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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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信用权、安宁权、形象权等。这些权利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逐渐被法律认可,旨在保护个体在数字时代的人格尊严与自主性。
个人信息权指个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与支配权,包括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删除。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可能被滥用或泄露,法律赋予个体对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要求信息处理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侵犯个人信息权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被遗忘权允许个体请求删除或限制公开不再相关或过时的个人信息。这一权利源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旨在避免过往信息对当前生活的负面影响。例如,犯罪记录已过追诉期或负面新闻报道失去时效性时,个体可主张删除。但需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如涉及公共安全或历史记录时可能受限。
信用权保护个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评价不受歪曲或贬损。包括征信机构、电商平台等对个人信用记录的客观公正处理权。错误信用记录可能导致贷款被拒或就业困难,个体有权要求更正并索赔。信用权与名誉权不同,更侧重经济活动中可量化的信用价值。
安宁权保障个体免受骚扰、噪音、窥探等侵扰的精神安宁利益。例如,抵制商业短信轰炸、深夜施工噪音或邻居监控摄像头对准私密区域等行为。该权利强调对私人生活宁静状态的保护,需通过民事禁止令或行政处罚实现救济。
形象权保护个体肖像、声音、动作等形象特征未经许可不得被商业化使用。不同于肖像权,形象权更侧重防止身份特征被用于广告、虚拟形象制作等牟利行为。如AI换脸技术滥用他人形象可能构成侵权,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使用并索赔。
维护新型人格权需结合法律手段与自我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应谨慎授权个人信息,定期检查网络痕迹,留存侵权证据。遇到权利侵害时可向网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同时注意通过隐私设置、防骚扰功能等技术手段降低风险。社会也应加强人格权普法教育,推动形成尊重个体权益的数字文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