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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治疗hpv的医院-一位医生对禁止男同性恋献血的看法

时间:2023.04.14 12:00 作者:昌乐县性病医院

献血管理条例规定男同性恋不能献血,这样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我们来看看医生是怎么看待的。

女同性恋献血的禁令被解除了,不过有性行为的男同性恋仍然被禁止献血。尽管这样的规定早就有了,而且眼前的举动与先前相比算了有进步,但仍然觉得这样的规定之中隐藏着一些问题,至少有一刀切和棒打一群的迹象,而且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歧视。

新规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因为我是医生,所以我也知道存在性行为的男同性恋者的艾滋病比例是所有人群中高的,所以为了省事或杜绝后患,干脆规定他们不允许被献血。但是这样的做法不但歧视了这些人群,更为深远的影响是,打击了义务献血的积极性。在人们已经不太情愿献血、各个血库血源频频告急的今天,这样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

男男性行为者不允许献血,不是单纯被隔离开的人群,新规中对比较容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吸毒、男男性行为、有多个性伴侣等情况的人都做了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原因大家都能理解:HIV的迅速扩散和蔓延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而且这一规定似乎也有法可依: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样的规定的前提是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危害他人健康。

新规的初衷是防止艾滋感染比例较高的男男同性恋通过献血传播血液疾病,据说南京去年发现的感染者中,一半以上是经男男性接触感染的,这个比例非常高,所以有所警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男男同性恋中,有两成以上的人是艾滋病感染者,而且因为性伴侣不固定造成艾滋病扩散速度非常快,所以对这个人群的血液传播有所警惕是必要的。

这几年献血者中也接连检出艾滋人,的确给献血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影响,但因为献血者中可能存在某些疾病感染者就一刀切将某个群体隔离在献血者之外,也是不恰当的。献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故意通过献血传播疾病的人可能存在,但不能因为存在这样的人就抹杀所有人的爱心,所以这样的规定肯定偏颇之处,至少避免不了歧视的嫌疑。

男同性恋者该不该被禁止献血呢?我想答案应该是确定的,不应该。即使所有献血者贡献的鲜血中有一部分不能用,也应该通过其它方式处理而不是笼统地全面禁止某个群体。

事实上要想判断有性行为的男同是很困难的,男同也许比较容易判断,但是有没有男男性行为根本无法判断,又如何禁止呢?这仍然需要献血者本人事先知道自己的情况,而且在被告知不能献血的情况下自觉不去献血,如果是故意要通过献血来传播疾病,这样的禁令仍然杜绝不了此类情况,所以形同虚设。

办法总是有的,但不一定是非要禁止某些人献血。

首先应该肯定人们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爱心,所以要鼓励这样的行为而不是打击。其次应该对血液筛查有相应的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措施,针对采集来的血液,严格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筛查,摒弃无法使用的血液,并且通知献血者本人,并告知其不再进行献血。这样的做法就要人道和温情得多。虽然艾滋病有相当长的窗口期,可能无法使得检验手段完全发挥作用,而且无形中增加了血液的使用成本,但预防艾滋病等难以的疾病,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付出成本,也需要有些部门找出更加贴合实际的办法,而不是用形同虚设的禁令来达到目的。

今天的社会越来越自由,艾滋病蔓延越来越广,患者越来越多,而且某些群体中的艾滋病感染者比例很高,比如男男同性恋,这肯定对献血等环节有一定的影响,会带来可能的风险和潜在的危险。不独是中国,全都在面临着这个问题的考验,但是就血液工作而言,有效的办法不是禁令,而是通过强化采血、验血、用血等环节,尽可能降低某些疾病通过血液传播的风险。

通过宣传提示某些艾滋病高危群体定期进行检查是必要的,这样的宣传在普及知识和敦促一些人改变危险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能提醒他们在诸如献血这样的情形中提高防范意识,减少通过自己的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一个有着好的初衷的禁令也许可以理解,但是不是可以用更加人性和温情的方式来替代冷冰冰的禁令呢?我想应该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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