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发布疫情防控最新通告: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10 16:07:18
发布时间:2021-09-10 16:07:18
据天长发布消息,8月16日,天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发布通告,为进一步规范该市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工作,切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路径,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天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实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工作的公告》、《天长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将对下列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凡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二、对违反《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从天长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未在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
2.未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送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和核酸检测的;
3.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未按最小销售单元在产品包装上黏贴“追溯码”的;
4.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不执行实名登记或不执行扫码销售确保全程追溯的;
5.拒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对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对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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