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体检肝功能的检验

发布时间:2011-09-21 09:42:42

教育部、卫生部1998年修订的体检标准及相应的体检表,对于肝功能的检验要求是:“普遍检验,标准放宽”。检验项目为转氨酶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前者为肝生物化学功能检查;后者为免疫学检查。

《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涉及肝功能,有两条不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一条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可以理解只要肝生物化学功能正常就可以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另一条(第二章第19条)对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报考的专业,根据国情做了严格界定,不能报考的专业仅为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

在98年高校招生入学复查时,极少数学校要求新生检验乙型肝炎五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超出体检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报考时检查项目内容与入学复查应一致,否则属于招生学校自立标准项目)。还有的学校以“大三阳”有传染性为由不让考生入学(大三阳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的俗称)。也有个别学校强令考生休学待乙肝核心抗体转阴之后,才能复学。

以上情况没有按教育部、卫生部会签颁发的教学[1998]6号附件体检标准第一部分第5条及第二部分第19条有关要求办理,这类考生按体检标准的要求填报志愿的权益应该受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只是乙肝病毒外壳,它本身没有传染性。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时转氨酶指标升高者才反映肝损害的程度。乙肝E抗原是乙肝病毒复制过程的产物。乙肝核心抗体阳性只能说明现在正有或曾经有过乙肝病毒感染,要求考生待乙肝核心抗体转阴再来复学的要求是不符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