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抢救“脑瘫新生儿”是法定责任

发布时间:2011-12-22 17:38:59

11月3日凌晨4时,一孕妇因临盆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胎儿因窒息时间太长,必须马上抢救。但面对胎儿脑瘫的可能,孩子的父亲陈先生选择了放弃。然而,手术室内的手术很成功,新生儿被救活。但11月8日,当陈先生得知,儿子因窒息造成脑部损伤,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今后有脑瘫的可能,他情绪失控,竟责骂医生并动手打人。尽管事后经警方调解,陈先生已道歉,但至今他仍埋怨医生不该施救。

面对未来有脑瘫可能的新生儿,是应该终止还是维持生命?这是一个很残忍的问题。难道医生真的做错了吗?我愿意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作为监护人,面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父亲的确有选择放弃救治的权利。但我认为,得确保这种决定不是仓促而草率的。在短短时间内,很多家长听到“存在脑瘫这样的风险”,有可能会出于一种恐惧的本能,而选择轻易决定放弃抢救。情况紧急,医生的确也没有足够时间与之沟通,去全面告知风险与预后的情况,并与之进行足够的谈论,达成最后的意见。在这种前提下,先抢救,视出生后情况,再去帮助监护人做最后决定,可能是更负责的做法。

要选择放弃救治,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保障。要由专业的机构及专家来对此界定,患儿是否属于严重缺陷那一类别,这种放弃是否有违伦理要求,医方应该用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家属分析判断这种预后及风险,进行足够的知情权告知,以此来保证监护人的决定不是盲目而有害的。

除此之外,选择放弃救治,医疗机构还必须对之进行严格的审核,对监护人的身份及资格以及医生的资质及告知的程序是否被履行进行审核。在这里,父亲固然是监护人,但千万别忘记,母亲也是,她的意见是缺位的。没有她的意见,父亲暂时也没有权力去放弃这条生命。

如上所述,对待可能存在严重缺陷的新生儿,虽然最后应该由监护人来决定,但离不开的前提是,程序必须是得到严格保障的。在缺乏这种必要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医生就应该先忠于职守,全心全力抢救生命,而不是盲目选择执行家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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