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21 17:45:31

对于职业女性来说,怀孕是件好的事,可是怀孕的过程来说也相对辛苦很多,不能全职待产,又必需按时到医院进行产检。其实国家关于产检假规定是有据可查的,准妈妈们大可不必担心自己因为产检而影响了工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小编特地收录了几大城市关于产检假规定如下:

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小编提醒:北京其实没有具体规定每月多少天,只是要求按医务部门要求。

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

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现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检假规定,应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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