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吗
发布时间:2025-05-31 06: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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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主要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大类,肖像权因其保护对象为人的形象特征与人格尊严,归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将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种权利保护的核心并非物质载体,而是人格形象的社会评价与自我认同,符合精神性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为客体的特征。
肖像权不具备直接的财产内容,其价值体现在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肖像导致人格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等精神损害。与生命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不同,肖像权受损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而非生理伤害。
在侵权案件中,法院对肖像权的保护主要考量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未经同意将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仍可能因侵害人格尊严判决精神抚慰金,这与姓名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救济方式一致。
法学理论将人格权分为物质性和精神性两类,前者保护生命健康等生理机能,后者维护人格自由与尊严。肖像权与隐私权、姓名权等共同构成精神性人格权体系,其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利益而非具体物质。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肖像权定位为精神性权利。德国艺术著作权法、法国民法典均将肖像权与人格尊严保护关联,禁止以歪曲、丑化等方式侵害肖像蕴含的人格利益,进一步印证其精神权利属性。
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护肖像权,避免随意拍摄或传播他人肖像,尤其在社交媒体使用合影前应征得所有出镜者同意。若发现肖像被不当使用,可要求停止侵害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企业使用客户或员工肖像时需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规避法律风险。个人也可通过设置社交平台隐私权限、添加水印等方式预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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